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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 |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蒋牧宸:在法治轨道上全力推进节水工作开创新局面

5月13日,水利部召开贯彻实施《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座谈会。《条例》是关于节水的专门行政法规,为新时代节水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条例》的颁行,是我国节水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为学习宣传好、贯彻实施好《条例》,在法治轨道上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能力,中国水利报《节水专刊》围绕《条例》制定出台的立法思路、重大意义等,专访了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蒋牧宸。

问:《节约用水条例》作为我国首部节约用水行政法规,历经了怎样的起草过程?有着怎样的重大意义?
蒋牧宸: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用水工作,将其作为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2002年国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将水资源节约使用作为专章,规定了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计划用水、推广节水技术、节水“三同时”、供水价格等内容。2002年水法修订施行时就提出为节约用水专门立法的意见。为此,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成立精干专班力量,大力推进《节约用水条例》起草工作,从立法目的、节水理念、管理体制、政策措施、监督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充分沟通协商,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节约用水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建立后,水利部党组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和节水优先方针,积极发挥协调机制作用,把节水工作立法作为核心任务,全力推进《条例》起草工作驶入快车道,节水立法体制机制顶层设计取得突破性进展,系统科学建构起了节水法治框架体系。
《条例》于2024年3月9日正式公布,并于5月1日起生效实施。《条例》制定出台经历了长达20多年的时间,成果来之不易。可以说,《条例》制定出台的过程是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的过程,是全面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持续深化把握节水规律的过程,是持续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总结节水实践经验的过程,是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到刚性约束、坚持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手段的过程,是统筹形成各方共识与合力、切实回应社会关切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条例》制定出台在节水工作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问:在《条例》立法过程中,是如何从战略高度推进节水工作的?如何广泛汇集民意民智,体现制度管用行之有效的?
蒋牧宸:《条例》坚持政治引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节水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节水意义重大,对历史、对民族功德无量,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要求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都要把节水放在优先位置,系统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做好节水工作、做好什么样的节水工作、怎样做好节水工作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条例》制定过程中,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核心要义、实践要求,坚持和运用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以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为主线,把保障国家水安全、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鼓励和支持节水产业发展等重要论述写进《条例》,转化为法律规范,为从全局和战略角度推进节水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条例》明确坚持党的领导,规定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全党大力增强水忧患意识、水危机意识,把节水工作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重要位置提供根本保证。
《条例》坚持人民立场。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落实到《条例》立法全过程。近年来,各部门各地区坚定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推进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取得明显成效,积累了大量经验。28个省份出台省级节约用水条例或管理办法,涵盖节水基本规定、节水制度、节水措施、市场机制、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丰富成果。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完善涉水法律体系,加快推进《条例》立法。《条例》制定时充分吸纳了各地节水实践经验和社会各界建议,累积了深厚的民意基础,是全民智慧的结晶。
《条例》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制定过程中,针对水安全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以法治手段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减少水资源浪费,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针对违反节水法规的行为,明确破坏计量设施、违反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违反落后淘汰名录制度、违反工业节水制度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衔接作出了规定。同时,《条例》多次使用“法律主体+应当+法律行为”的文义表达,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企业、公共供水企业、公共机构等法律主体节水责任予以明确,为保障国家水安全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问: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条例》是如何把握着眼全局面向未来的?
蒋牧宸节约用水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社会管理工程,有其内在的逻辑和规律。早期,节水主要集中在农业和城市领域,随着水资源形势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全社会对节水与自然、节水与经济、节水与社会、节水与生态等关系认识逐步加深。《条例》制定过程中,把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放在重要位置,坚持系统观念,立足全过程、全领域、全行业节水。既加强总量控制,又加强定额管理;既实施宏观调控,又实施微观规制;既提出强制性要求,又提出倡导性措施;既管生产用水,又管生活和生态用水;既涵盖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又涵盖城市节水;既强调节流,又注重开源,既在节约常规水的同时又促进非常规水的利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最大的政治,强调中国式现代化要把水资源考虑进去。《条例》制定中进一步深化了节水对保障国家水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和把握。当前我国正处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阶段,对水的需求还没达到峰值,一定时期内局部区域或领域水资源短缺形势可能更加严峻,《条例》规定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以节约用水扩大发展空间,以转变用水方式促进绿色发展。
下一步,全国节水办将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结合起来,坚决履行好法定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能力建设,引导社会参与,在法治轨道上全力推进节水工作开创新局面。
来源 | 《中国水利报》2024年5月17日 第5572期 作者 | 陈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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